宜丰县人民政府
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安全、规范、高效的资金管理机制,防范财政资金风险,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第二条财政资金包括: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不含往来款)。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管理包括:预算指标管理、财政资金账户管理、资金审批与拨付、拨款印鉴管理、会计核算与对账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资金的下达与拨付严格遵循《预算法》的有关要求,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先有指标、后有拨款”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预算指标大致上可以分为年初批复的预算指标、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预算指标、上级下达的专项预算指标、上年结转资金使用的预算指标。
指标下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纸质件下达(年初预算批复件、股室下达的指标类文件、预算指标划转通知单等)。另一种是将指标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简称“一体化系统”,下同)录入并下达。纸质指标件是一体化系统录入、下达指标的原始依据。年度内计入国库统计报表的支出指标下达时均需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形式。
指标下达实行限时办结制,年初预算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在20日内下达到单位,其他指标均在一个工作日内下达到业务股室。
第五条年初批复预算指标下达。县本级年初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20日内批复至各预算单位。由预算股将总指标下达给各业务股室并抄送国库股,各业务股室再分别将单位指标批复到各预算单位。
年初预算安排的需据实安排的指标额度,由用款单位向归口业务股室申请,再由归口业务股室核实初审并报分管领导后,呈报主要领导签批意见,预算股根据签批意见办理待分项目支出校验或下达预算指标。(方式一)
对非税征收成本支出指标(含上缴下拨)的下达,预算单位依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用款申请,报县财政局主要领导签批意见后,由预算股核定单位非税收征收成本指标或上缴下拨支出指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报县财政局主要领导签批。预算股再依据县财政局主要领导签批办理非税征收成本指标校验或下达预算指标。
各乡镇(场)、工业园区(简称乡镇,下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年初预算,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预算股,由预算股在一体化系统中下达给各乡镇后,各乡镇依据乡财股预算指标账分配单位指标,禁止无依据分配单位指标。
第六条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调整预算指标下达。县级年度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单位提出项目细化(含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实施申请,报县政府或县财政局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预算股根据县财政局主要领导签批件,开具《预算指标划转通知单》,下达到业务股室或乡镇,同时抄送国库股,再由业务股室或乡镇分解下达到预算单位或乡镇,其中:乡镇分解形成单位指标后由乡财股审核,乡财股审核岗依据乡镇预算指标账核实后审核。
属于特别紧急款项的支出,如救灾支出、特大防汛抗旱支出以及重大突发性等支出,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经请示县财政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预算股填制《预拨经费通知单》报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下达至业务股室或乡镇办理;待政府签批后,由预算股开具《预算指标划转通知单》,下达到业务股室(乡财股),同时抄送国库股,并收回《预拨经费通知单》。
对部门(单位)划转支出指标,通过预算指标调剂完成。项目在部门所属的不同单位间调剂的,由部门提出调剂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批;在部门之间调剂的,由拟划入预算的部门新设相关项目或调增现有项目支出需求,由拟划出预算的部门取消相关项目或调减现有项目支出需求,并由划入部门会同划出部门提出预算调剂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办理,严禁“三保”标识不一致项目间的指标调剂。
第七条上级下达的专项预算指标。秘书股收到指标文件后复印四份,一份送预算股登记总指标,一份送业务股室登记备查账,一份送国库股,一份送绩效管理股进行绩效目标填报指导。指标原始文件经县财政局主要领导签阅后秘书股留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16〕22号)文件要求,业务股室应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文件后及时通知部门提出分配意见并在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指标划转通知单》至预算单位后,预算股将一体化系统中的指标接收后下达至业务股室,业务股室分解上级指标至预算单位。
第八条上年结转资金使用的预算指标。使用结转的上级补助资金时,由预算单位向业务股室提出申请,由业务股室提出使用意见,报县财政局主要领导签批后预算股办理指标下达事宜。使用本级结转资金时,由预算股根据县财政局主要领导的签批件办理指标下达事宜。
第九条预算指标科目调剂。支出功能(经济)分类科目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因客观需要导致预算支出的科目发生变动的,应进行预算调剂,项目“三保”标识应当与调剂前保持一致。涉及支出功能(经济)分类的类、款、项级科目变化的,①指标未形成支出的,由预算股下达科目调剂单至业务股室和国库股,业务股室根据科目调剂单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调剂申请。②指标已形成支出的,由预算股下达科目调剂单至业务股室和国库股,业务股室通知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做支付更正,将支出更正到正确的指标科目上,国库股根据科目调剂单做好支出科目账务调整,因支付更正后重复的指标由业务股室收回总指标至预算股。
第十条预算指标的对账及结余管理。为保证预算指标管理规程运行规范,预算执行分析准确,各业务股室及乡镇应指派专人负责指标管理,在每年6月、9月、11月及年底,由预算股编制指标对账单,与各业务股室及乡镇核对,发现有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业务股室应尽可能减少年度预算指标的结转,在每年年度终了清理核对没有错误后,因特殊情况当年应支未支确需结转到下年使用的指标,由业务股室提出意见,预算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拟出意见报县财政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办理结转手续,同时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业务股室不留指标结余。
第十一条财政资金账户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资金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资金存储放置、管理及账户开立、清理、归并和撤销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是指以国务院、财政部、江西省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文件为依据,依规定程序开立、以实存资金方式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账户。所有财政专户一律归口国库股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撤销一律根据省级财政按规定发布的相关文件,经过财政部门内部审核程序,报请县财政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开户,开立、变更财政专户须逐级上报财政部核准;撤销的财政专户须逐级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县直各预算单位、各乡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由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由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核、县财政局主要领导审批、人民银行核准,通过一体化系统账户管理模块实行联网联审、动态管理。未经审批、核算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一律视同“小金库”,资金收缴国库。
第十七条县本级已下达指标的资金(含年初预算、调整预算)拨付流程如下:
年初预算中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的拨付:预算股按照人大批复数在一体化系统中直接下达至部门单位,由部门单位据实拨付,国库股对限额以上的资金支付实行库款校验。
工资统发:县直各预算单位和各乡镇全额拨款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县编办的《宜丰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通知单》和原单位开具的经人事部门核实的工资介绍信,填制《工资统发人员工资变动情况表》分报归口业务股室、国库股审核把关后,根据变动情况修改一体化系统工资统发有关数据,并将修改后的单位工资数据送审,县财政局有关股室审核后生成支付凭证,预算单位签章发送代理银行,通过代理银行拨到个人工资账户上。
年度执行中调整指标的拨付:由预算股开具《预算指标划转通知单》,下达到业务股室或乡镇,业务股室或乡镇根据项目进度(单位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一次或分批次将指标下达到部门单位,填制《宜丰县财政局单位指标下达通知书》(一式四份,单位、业务股室,预算股、国库股各一份),部门单位据此在一体化系统中参照年初预算经费拨款流程进行拨款操作。
各类需要实拨的指标资金(非预算单位或财政专户拨款),由用款单位根据预算股下达的指标通知单和资金需求填制《宜丰县财政拨款申请书》(需注明收款单位和收款账号),经业务股室及其分管领导审核后并将人民银行所需拨款资料一并传递到国库股,国库股经分管领导、县财政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据实在一体化系统中办理拨付手续。
属于特别紧急款项的支出,如救灾支出、特大防汛抗旱支出以及重大突发性等支出,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根据预算股下达的《预拨经费通知单》办理拨付,事后及时补办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对于上级专项资金,按《宜丰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实行县级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建筑设计企业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归口业务股室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拨付原则审核后经县财政局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专户资金:单位申请拨付财政专户资金,业务股室按规定的要求和拨付原则审核后由业务股室、国库股审核签署意见报县财政局主要领导签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代管资金:暂扣款、押金、保证金等单位代管资金需退回交款人时,由执收单位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股(或国库股)申请并提供相关付款依据及收款人银行账号,县财政局有关股室审核后,呈报县财政局主要领导签批后办理退款。
第二十二条乡镇往来款项:预算调整指标由国库股根据指标文件或指标划转通知单直接拨款。每月的正常往来款(主要指统发工资、社保经费和遗属补助人员等经费),由国库股或预算股按照惯例,经县财政局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办理(对新增经费需提供原始资料审核);往来借款由乡镇(场)出具书面往来借款报告及凭据,预算股提出核实意见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报主要领导签批;预算股在月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上月各乡镇财力测算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呈报县财政主要领导参阅。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预算资金的出账:所有乡镇预算资金由国库拨付至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统一管理,需支付时由各乡镇根据乡镇内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后,乡镇财政业务经办机构在一体化系统中办理拨款。
第二十四条财政资金的拨付应遵循序时均衡、合法有序、分离制约的原则。实行初审、拨款、复审三岗负责制。
初审岗对业务股室送来的拨款申请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内容:资金性质(预算内或财政专户)、申请单位签章、开户银行及账号、预算科目及编码、单位申请拨款数、财政核定拨款数、归口业务股室签章、领导签批手续等各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清晰、准确。
拨款岗根据已审签的拨款申请凭证,在一体化系统上的“预算拨款凭证(支款凭证)”上录入付款单位、收款单位、拨款金额、用途、支出科目等要素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二十五条乡财县代管资金,在备用金额度内的支出由各报账单位根据支出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按项目、金额、用途等填写乡镇用款申拨单到乡镇财政业务经办机构报帐,乡镇财政业务经办机构在拨付各预算单位报账资金之前,先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手续齐备,与乡镇用款申拨单是否一致,应由公务卡消费的是否刷公务卡消费,经办人、证明人及领导是否审签等,审核合规经乡镇财政业务经办机构负责人审签后,乡镇财政总会计在一体化系统中办理拨款,拨付完成后在原始凭证上盖上“付讫”章,严禁“白条”入账、不得无单据拨款、以领代报、以拨代支,除留下乡镇财政业务经办机构记账所需票据联外,其他原始凭证退回各报账单位,由报账单位自行完成凭证记账及账簿登记工作。部分经费使用开支有相关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一卡通”资金发放严格按有关资金管理文件规定程序做相关操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制定补贴资金发放计划,再把有关补贴对象信息录入“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同时根据补贴资产金额来源据实申请资金,其中:涉及财政资金的由归口业务股室按专项资金审批流程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指标,由业务主管部门转入代发户并通过“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发放到补贴对象。
第二十七条财政资金的拨付按财政财务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设置专用拨款印鉴,由单位拨款专用章、法人章和电子印鉴(含电子公章及操作人员UKey)组成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电子印章应采取与实物印章同样的使用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拨款印鉴实行专人保管、分离制约的原则,由同一个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同一人不得兼任同一业务流程的其他岗位,不得履行同一业务流程全部印章使用权限,严禁不按照工作授权权限使用印鉴。电子印鉴持有人应妥善管理UKey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密码,不得在无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转借他人使用、擅自带离单位,不得将电子印鉴用于非国库业务。
第二十九条印鉴保管人实行AB岗管理,A岗保管人出差、休假或请假时,要将印鉴章移交给不相容的B岗,并办好交接登记手续,严禁私自转交,严禁交叉代管。印章对应的AB岗均不在岗时,则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其他人代管。
第三十条因人员调整确需更换印鉴章时,报经领导批准后办理更换印鉴手续。新印鉴章一经启用,原印鉴章即予废止。操作人员UKey持有人岗位变动时,应办理电子私章注销手续并交还UKey,接岗人员应重新按程序申领电子私章。
第三十一条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分为预算内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县级预算单位资金的会计核算。财政专户实行“资金分配与账户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即相关业务股室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问效,并建立相应的资金项目备查账簿,国库股负责财政专户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乡镇缴入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的另外的收入,一定要标注明确收款项目明细内容、资产金额来源、资金性质。
第三十三条实行定期对账制。实行一月一次与开户银行总对账。每月终了后,在下月10日之前,要将上月财政账户余额与开户银行余额核对一次。平时对账工作由经办人员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清楚,做到日清月结,不错不漏,确保财政账户余额与开户银行余额一致。国库股和业务股室、乡财股要分别做好专户资金账和上下级往来对账工作。专户资金账原则上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如有未达账应立即核实处理,以确保国库股专户余额与业务股室台账余额保持一致。乡镇往来资金账及代管资金账每月核对一次。乡镇与国库股(乡财股)核对没有错误后,由乡镇财政业务经办机构的会计和负责人签字后在次月10日内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报送国库股(乡财股),国库股(乡财股)签字后退回一份到乡镇财政业务经办机构,做到上下级财政之间账账相符。
第三十四条总预算会计、专户会计要严格执行会计档案保管等有关制度,谨慎保管财政资金各类账户的会计档案(含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财政监督股要对县财政局机关各股室(中心)、局二级单位及乡镇财政业务经办机构本制度执行情况做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财政监督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资金专户涉及的政策执行与内控管理、预算编制与资金安排、账务管理与资金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延伸至有关单位或财政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进行全方位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资金岗位经办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规定,不得擅自办理无审批手续的资金拨付,不得擅自办理无拨款申请或改变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的资金拨付。
各资金岗位经办人员因资金拨付及各类资金账户的会计核算与对账不及时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资金岗位经办人员因财政资金拨款印鉴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承担对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程试行前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此期间若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