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土地管理法将修改哪些条款?农民能得到哪一些好处?
当前,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有望同等入市、同价同权。那么,土地管理法还有哪些条款预计会修改?农民又能从中得到哪一些好处呢?
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指出: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显现。
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显现,表现为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等。
为此,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兼顾土地的资源与资产双重属性原则,坚持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提高征收补偿标准。
全国人大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积极吸收近年来土地管理改革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充分吸收代表议案建议,抓紧完成法律起草工作。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大量有关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其中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土地征用范围、征地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问题是代表议案中反映较为集中和强烈的,也是现行土地管理法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此前已经酝酿了四五年,其中涉及到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修订。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允许超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但是,一旦征收,招拍挂交易后的土地出让金远高于征地补偿款。正是因为巨大的价差,才导致了征地矛盾的频发。
在多方人士看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完善,应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方向相一致。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认为,应当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明确对征地中房屋的补偿标准和方式,保证房子补偿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到房屋所有权人手中,缓和当前紧张的土地征收矛盾,规定征地“事前补偿”制度,彻底改变当前事中、事后补偿的现状。
“补偿不到位,则不得对房屋实施强制搬迁,在程序规定方面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明确“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杨在明表示。
蔡继明说,“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在主要强调的是经营型的建设用地,只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就应该和城市国有的土地是同等入市,同价同权”。
中国农科院农经所副研究员郭静利认为,土地制度的改革并不是要让农民变成地主,但同等入市、同价同权意味着首先要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而促进农村资源要素的商品化,其中,土地便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源要素,在此情况下,客观上将帮助农民分享到更多的财产红利,实质上,这是更加公平的财产权带来的红利。
而另一方面,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又会给城市人带来什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认为,这有可能缓解一些地方房价过高的问题,“如果把城乡结合部的土地要素、资金要素打通,打破垄断性行业,将带来非常大的增长潜力,当前,中国下一步要创新,这些都能更加进一步讨论,这些是供给侧改革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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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屡见不鲜。记者近日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了解到,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对此,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表示,目前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还存在一些分歧。
试点将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选择,封闭运行,确保风险可控。
按照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部、住建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条例需要在2014年6月底前出台。就不动产登记而言,共涉及国土、住建、财政、农业、税务、林业、海洋等多个职能部门,以及法制办、中编办等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