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门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江府〔2023〕2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门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上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反映。
第一条 为逐步加强和规范江门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江府〔2023〕24号)、《关于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江乡振组〔2021〕6号),参照《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21〕126号)、《广东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入库工作指南》(粤乡振局函〔20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下称衔接资金),是指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预算筹集组成的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管理的财政补助资金。衔接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领域规划、年度工作规划及项目储备成熟度等情况确定,重点保障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
第三条衔接资金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事权、保障重点、做实项目、科学分配、激励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以提前储备和做实项目为重点编细编实年度预算,全方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一)突出事权。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对归属不同财政事权的不相同的领域采取差异化管理思路,对市场化领域采取市场化筹资,对共同财政事权采取各级共同筹资,对县(区)财政事权以县(区)级筹资为主、市级奖补为辅,杜绝市级大包大揽。
(二)保障重点。着力保障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任务,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集中发力。
(三)做实项目。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推动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项目成熟度。
(四)科学分配。根据财政事权划分和项目审批权限等要求,科学合理规范项目申报原则及要求、资金分配要素等。
(五)激励引导。强化激励引导,增强市县(区)乡村振兴部门的责任感,调动各级积极性,保障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规划目标任务完成。
(六)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绩效评价和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等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衔接资金大多数都用在支持驻镇帮镇扶村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各项措施。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五条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大多数都用在深化我市“两线合一”改革成果应用,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以家庭为单位,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城乡低收入人口的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明确的目的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重点鼓励用于:监测帮扶对象的产业高质量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小额信贷、消费帮扶、危房改造(或修缮)、“社工+帮扶”和助医、助学、助残等方面予以扶持;扶贫产业项目后续帮扶;采取技能培训、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群体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一)提升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用于镇村(优先扶持薄弱村)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可支持用于农产品精深加工及技改升级、农产品宣传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产业高质量发展贷款贴息等有利于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智慧农业、数字农业发展,重点鼓励用于:发展壮大村级(优先薄弱村)集体经济,扶持壮大一批具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站、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支持探索用现代农业产业园模式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创建一批农业产业强镇强村。资金可由县(市、区)集中整合通过直接投入或以投资入股、保底分红方式,优先投入到本辖区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冷链物流业或新兴起的产业项目,以及用于驻镇帮扶工作组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增收项目。
(二)提升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补齐必要的镇村人居环境整改治理和镇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可支持用于建立镇村保洁机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及管护(不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四好农村路”建设,“四沿”地区实施镇村农房外立面改造,以及其他村庄公共设施等。重点鼓励用于:镇村“三清三拆三整治”,农村集中供水、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村内道路硬底化建设并建立长效运维管护机制。
(三)提升镇域公共服务能力。在原有资金渠道保障镇村医疗、教育、养老、文化等公共资源配置优化的基础上,可支持用于完善镇村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建设标准化卫生(院)室,乡村文化体育活动设施。重点鼓励用于:用于改造提升农贸市场和农产品集散中心、推进乡村智慧化改造。
(四)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落实江门市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意见,重点帮扶相对落后革命老区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村内监测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和烈士后裔助学等。
(一)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十一)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以外的任何支出(如万里碧道、大型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等已在专项资金保障的项目)。
第八条衔接资金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资金筹集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按照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政策因素、绩效考核等因素进行测算和综合平衡,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给市有关部门或各县(市、区),由市有关部门或各县(市、区)根据上级“任务清单”统筹使用,确定具体项目。
(一)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市乡村振兴局实行项目库管理。市乡村振兴局制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和发布扶持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扶持项目资金申请,组织专家或集体研究对扶持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确定。
(二)按因素法进行分配,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的管理方式,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按先急缓的原则在“任务清单”范围内遴选项目实施。分配因素包括:
1.任务因素,最重要的包含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等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第九条由市乡村振兴局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重点工作和年度目标任务,会同市财政局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用以指导项目前期谋划储备。
第十条市乡村振兴局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在制定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根据项目审批主体合理确定专项资金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市乡村振兴局按照预算管理上班时间要求组织市相关的单位和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报批流程及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市乡村振兴局在项目入库申报通知(指南)中应明确具体年度项目类型、申报要求及同一项目申报上级各类专项资金的上限。
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每年度项目库储备规模不能低于上一年度下拨到本地区的市、县衔接资金总额。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原则上提前一年储备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做实做细项目库,并对项目库内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县(市、区)、镇(街)、村(社区)项目储备要坚持规划引领,并与上级任务清单相衔接。储备项目的选取要结合实际,在充分征求帮扶对象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
项目库管理要与项目执行监督环节相衔接,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有进有出。每年第四季度完成下一年度的项目入库工作,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进行清理退出。
第十三条 项目储备按照《江门市市级财政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江财预〔2020〕42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绩效评估,结合每年市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报告,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同步设定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市乡村振兴局在编制衔接资金年度预算时,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设定衔接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市乡村振兴局应于每年6月底前整理当年度的所有项目申报情况、12月底前整理当年度的所有项目调整情况向市财政局通报。
第十五条市级衔接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预算筹集组成。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的衔接资产金额的投入机制,严格落实本级财政负担的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最重要的包含: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特殊的比例(市本级、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按0.4%上缴,台山市、开平市按0.3%上缴,恩平市0.2%上缴)筹集。
第十六条在年度预算编制环节,衔接资金应按不同预算级次细化编制。保留市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衔接资金应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规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其中,属于市本级支出的,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属于转移支付支出的,分县(市、区)、分项目编列,并按规定带项目办理提前下达。
衔接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江门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审批权限规定(修订稿)》“三、(二)项目支出”的审批权限执行审批。
第十七条衔接资金各专项的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任务”的政策依据、经营事物的规模、支出内容相匹配,体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绩效目标应全面合理可达到,以部门整体支出核心绩效指标体系为基础,由事业发展直接相关、可衡量、可考核的绩效指标构成。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从本级衔接资金中安排不超过上年度上级下拨衔接资金2%比例的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根据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和市乡村振兴局相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安排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金,市乡村振兴局在收到市政府审批意见后10日内报送申请拨付资金函件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2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下达到各县(市、区)用款单位或个人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并将分配结果报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属于县(市、区)确定具体项目的,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应在项目审批确定30日内报市乡村振兴局备案。
对未按规定办理衔接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或资金分配滞后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收回市财政统筹。
第二十条衔接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严禁以拨代支、虚假提高资金支付率。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下拨的衔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批准本级衔接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并加强统筹各级衔接资金,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或镇(街)党委政府应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原则上当年安排的衔接资金应当年完成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积极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办法。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各县(市、区)采取基金、股权投资、“补改投”等新型资金管理模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建设。
第二十二条如出现实施项目因故无法按计划在年度内使用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产生资金结余、政策或情况变化导致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发生显著改变等情形,项目调剂金额达到下达资金总额的10%以下的,由县级乡村振兴局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调剂金额达到下达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可经县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项目调整。对于达到本地区“三重一大”标准的资金项目调剂,应提请县级党委和政府会议审议。上述资金调剂均需报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备案。
调剂资金只可在项目库中遴选调整。如需补充入库项目,应先按项目储备有关要求,将补充项目逐级审核通过后入库。
第二十三条 衔接资金预算批准后,由各级预算用款单位制定预算执行支出计划,会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乡村振兴局,市乡村振兴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乡村振兴局要加强对衔接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定期研究、分析衔接资金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依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乡村振兴局应定期组织并且开展督促排查工作,防止资金沉淀。对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市乡村振兴局按有关法律法规时限内提出资金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资金调剂、收回等。
第二十五条预算年度终了,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应按规定编列衔接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市县乡村振兴部门和用款单位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验收考评结果同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用款单位应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对衔接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健全拨付台账,分类存档、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衔接资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做好财务决算。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按规定保管好衔接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衔接资产金额的投入形成的资产,按照扶贫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实施扶贫资产管理台账登记管理,并根据项目形成资产所属级次,分别由市、县(市、区)、镇(街)、村(社区)相关的单位负责登记、使用和管护。
第二十八条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各级衔接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原则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各县(市、区)衔接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报告上报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于次年第一季度内组织抽查或引入第三方评价,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衔接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衔接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构建“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绩效管理闭环责任机制。市县乡村振兴部门和用款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衔接资金的分配使用、支出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承担主体责任,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三十条 各级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完善衔接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建立考核问责制度,要积极努力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强化县级管理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按照“项目跟随规划走、资金跟随项目走、监管跟随资金走”的原则,各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级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跟踪督查,察觉缺陷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实行衔接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县(市、区)、镇(街)要建立衔接资金使用台账,于每个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衔接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和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对相关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对衔接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对申请单位在衔接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的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衔接资金资格。
第三十四条对衔接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惩处。有违反以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按《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法律法规追回衔接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违反党纪法规的,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衔接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八)在分配、发放衔接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镇(街)、村(社区)要实行衔接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信息公开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将公开公告情况逐级报送乡村振兴、财政部门。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的事项不予公开外,衔接资金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专项资金计划分配方案,包括资金分配的方法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各级乡村振兴部门在有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七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中管理、审批、统筹市级安排的衔接资金,统一领导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教育、民政、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卫健、医保、供销等领导小组成员参加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并组织和协调市级衔接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对年度预算未分配用途和方向的衔接资金支出审批按照《江门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审批权限规定(修订稿)》“三、(二)项目支出”的审批权限执行。
各县(市、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是衔接资金管理、监督和使用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教育、民政、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卫健、医保、供销等领导小组成员参加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并组织和协调本级衔接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3.配合市乡村振兴局做好衔接资金年度总体计划,及资金分配方案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工作。及时下达和拨付衔接资金,做好衔接资金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4.协同市乡村振兴局做好资金使用月度报送、资金结算清算、信息公开、录入监控数据等工作。
2.负责编制衔接资金年度总体计划,提出衔接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及时下达资金计划和做好信息公开。
3.做好市级衔接资金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录入监控数据;做好项目的备案、统计;定期做好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月度统计和报送;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监督管理,跟踪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统筹全市衔接资金项目库建设,指导各县(市、区)衔接资金项目库建设。
2.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衔接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管工作。
3.协同同级乡村振兴局做好资金使用月度报送、资金结算清算、信息公开、录入监控数据等工作。
2.做好衔接资金项目库建设。编制衔接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及时组织项目申报,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把关审核项目,并将审定的年度项目汇总表报上级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3.按照有关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开展项目检查、绩效自评、录入监控数据等工作,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做好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指导跟踪管理。
4.加强衔接资金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严把审核关,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有关的资料、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建立健全衔接资金使用月报机制,及时跟踪衔接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负责统筹指导本区域内扶贫资产运营管理工作和负责本区域内扶贫资产台账管理。
1.对辖区帮扶对象分类施策开展项目帮扶,并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加大项目帮扶力度。
2.根据所在县(市、区)衔接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规模、建设标准、资产金额来源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
4.严格执行衔接资金专款专用制度,及时提供真实、合规、完整的相关账务资料、凭证,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5.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录入监控数据,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衔接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衔接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7.加强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展和衔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的台账管理情况,确保完成后的项目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第四十一条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对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届时根据中央及省有关工作部署确定是不是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江门市2021-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农农〔2022〕29号)同时废止。